依據經濟部107/11/08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之公告,下面公司財務報表需要會計師簽證
實收資本額三千萬以上,或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新制將於108年度起適用,請注意喔~~
圖片來源:經濟部官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938
法規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107.8.1.修正;107.11.1.施行)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