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繼承人無力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財產中的股票抵繳應納稅額,惟申請抵繳日的股票價值較死亡日低或高,可抵繳的金額有不一樣的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務一次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就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抵繳遺產稅時,倘該股票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甲君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公司(上巿公司)股票抵繳。查甲君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其中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為100萬元(2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50元),申請抵繳日之每股收盤價為25元,依前開規定,得以A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為5萬元【本稅2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1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即抵繳1千股(抵繳稅額5萬元/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若該檔股票於抵繳申請日每股為60元,高於核定遺產稅核定價值(每股50元),納稅義務人則可申請以該檔2萬股股票全部抵繳部分遺產稅100萬元(20,000股×核定被繼承人死亡日每股價值50元)。
該局指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