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在解釋令公布前,是以贈與取得的時候的房屋及土地現值,作為嗣後出售時的成本。後放寬以配偶間第依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房地合一稅,依新聞稿中釋例,公布函令前出售時的成本只能主張500萬元,函令公布後則可以2,300主張取得成本(不考量物價指數漲跌),成本就差了1,800萬元。如有規劃要配偶間移轉不動產的朋友,可以好好找您的配偶聊聊囉!
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銷售自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之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銷售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受贈不動產,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夫妻間財產之移轉與新取得之情形不同,於106年3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放寬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否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王君於104年3月10日買進一筆房地,成本2,300萬元,於104年8月20日贈與配偶張君(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500萬元),不課徵贈與稅,張君於106年1月10日出售該房地時,售價2,60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4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自前次王君104年3月10日取得時之移轉現值計算至張君106年1月10日出售時之申報移轉現值),並於106年1月25日完成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取得日依上述令釋以王君原始取得日(104年3月10日)認定,計算持有期間為1年10個月(104年3月10日至106年1月10日),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
該局強調,上述令釋僅適用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