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28更新)因以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仍維持免徵優惠,業界反彈認為只有「公司型態補習班」及「未向教育部登記補習班」要徵營業稅十分不公平,上路日期確定延後。

(106/12/20原文)
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經營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訪間許多補習班業者選擇以公司名義經營補習班,避免將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不過這項免稅優惠在今年七月財政部頒布106.07.26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已廢止免營業稅的規定。也就是說自107年元旦起,公司經營補習班業務都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囉。

補習班徵免營業稅修正規定 明年元旦上路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12/19)

  本局表示,財政部106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重新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班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積極輔導轄內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確實於107年1月1日起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本局業於106年9月30日前對前開業者發函通知輔導;另自同年10月1日起派員逐家進行實地輔導訪查,並全部於11月30日完成實地輔導訪查,目前已辦理稅籍登記者293家,扣除現場實地訪查已註銷無營業事實者,仍尚有108家未完成辦理稅籍登記。
本局呼籲,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務必於106年12月31日前申請完成稅籍登記,如未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之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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