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依照國際洗錢防制標準,公司登記時應揭露股東名冊及最終受益人,若不納入最終受益人規範,恐成防制洗錢的漏洞。之前討論修法時有兩個方向,一是公司向政府申報,另一是備置於公司,必要時政府得要求公司提供。日前完成之公司法修正條文草案確定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資料由公司保管,不須強制申報。
公司法納實質受益人 與股東名簿不需申報
發稿時間:2017/10/20 21:49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20日電)行政院政務委員陳美伶今天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表示,今天已確認完所有條文,確定納入實質受益人,與股東名簿都採公司備置,不強制申報。
陳美伶16日起召集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天晚間召開第4次會議。
與會的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表示,今天會議已確認所有條文,從第2次會議起連續3場會議接力討論的洗錢防制相關條文,擬增訂要求公司應備置實質受益人名冊,但不需向政府申報。
而經濟部送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版本中,列入強制申報股東名簿條款,也將改為公司備置,待洗錢防制相關調查需要時,再配合提出。
此外,先前在公聽會有過熱烈討論的「公司治理人員」相關條款,陳秘順說,會議中並無特別意見,已照原先公聽會版本列入。
根據公聽會資料,公司法修正草案中新增公司得依章程設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監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金管會得視公發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形,要求公發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相關資格、條件、職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金管會訂定相關規範。
陳秘順表示,由於公司法修正草案屬重大法案,行政院已排定11月上旬會由院長賴清德召集相關部會,聽取經濟部簡報。1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