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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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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得否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法對於公司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公司之負責人,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惟於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公司之董事係屬登記事項,自以法人董事為登記之,而其代表人尚非屬登記事項,但均不得有同法第30條規定之不得充任情事。(經濟部94.6.6經商字第09400090780號函)。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之規定為何?
股東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董事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111)
申辦公司籌備處銀行開戶之申請人是否應為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人資格,在設立登記時,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定有明文。至向銀行開立籌備處之帳戶申請人是否限於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之人,則無強制之規定。又向銀行開立之籌備處帳戶申請人,是否必須與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一致,目前銀行、分行間作法並不一致。(101年1月12日經商字第10102401750號)。
公司資本額如何認定?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檢送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公司編製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進行查核資本額是否確實。
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未及申報,可延期申報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朋友承包水電工程借我的統一發票去開,被查獲,會怎樣處罰?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再被查獲將按次處罰,且可能受停止營業的處分,並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事責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查獲應如何處罰?
國稅局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如何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如何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千2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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