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孩剛出生,為了讓太太能有充足的休息及新生兒有較好的照顧,選擇入住坊間一般的產後護理之家,除了24小時嬰兒全天候照顧外,尿布、換洗衣物、月子餐也都一應俱全,先生也可以一起住,其實跟住飯店沒兩樣,非常的舒適。但快樂的背後往往都還是要有帳單的付出,結帳付款時發現沒有拿到發票而是拿到收據,心想收費價格不便宜卻不用繳營業稅?感覺有點怪怪的,後來查相關法規才知道,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8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也因如此,產後護理機構的收入過去都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綜所稅。
依我的觀點來看,如果是屬於醫療勞務範疇的收入,免稅是合理的,但是現在的產後護理之家,大多走的是飯店式管理,提供較優質的住宿環境及額外的個人化服務,所以屬於這種與醫療勞務無關的收入(譬如住宿費及清潔費等),就應該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也這麼剛好的財政部於10月6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號令來解釋我的疑惑,其內容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此一來,非屬醫療範疇的收入就需要設籍課徵營業稅,並申報106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也要一併計入),以後如果入住產後護理之家,就可能會同時拿到統一發票及收據,相對的荷包勢必也會縮水不少。
PS:一般所稱的月子中心其實並沒有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且不一定有配置合格的護理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