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去廟裡拜拜時,為了祈求平安或是期望生意興隆,常常會額外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是參與法會而購買一些貢品,然後再列報綜所稅的捐贈扣除額,但事後被國稅局糾正並補稅時,就會來問我說為什麼對寺廟的捐贈不能抵稅?是不是國稅局搞錯了?被問到這類的問題時,我會先瞭解個人與寺廟之間有沒有”對價”關係,如果你的支付行為是有取得寺廟所提供的勞務服務或物品時,那就不屬於”無償”捐贈,當然不能列報捐贈扣除額。
另外補充一點,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是以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如不符合該要件,仍不得列報為捐贈扣除額,且每一申報戶的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這部份要特別注意。